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时间:2016-10-24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辖区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鹤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下列区域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淇滨区:西至京广铁路,北至开发区交界,东至京广高铁,南至南海路,以及京港澳高速东侧,北至闽江路,东至钜新路,南至南海路的区域;
(二)山城区:西至山城路,北至汤河街,东至前进路,南至建设街;
(三)鹤山区:中山片区沿中山路两侧的建成小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馨苑十区,工程区社区,惠民二区,南洋花园A区、B区、C区,金都花园,中山花园,丰泽园一期,二矿小区,康家社区,区政府1号院、2号院、3号院,区卫计委,中山小学,汽车检测中心,鹤山文化广场;
(四)开发区:1.金山园区:西至新大白线,北至黄海路,东至龙岗路,南至渤海路往南延伸700米;2.城北园区:西至太行路,北至松江路向西,至衡山路向南,至渤海路向西,至嵩山路向北,至松江路向西到太行路,东至蓬莱路至卫河路向西,至泰山路向北,至延河路向东,至蓬莱路向北到松江路,南至淇滨区交界;3.东杨园区:西至五岩山路,北至渤海路,东至香山路,南至黎阳路向东,至东杨路向北,至瓯江路向东到香山路;
(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南至淇水大道,北至南海路,东至泰山路。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包括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非车用燃烧设施。
五、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新增禁燃区内,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七、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政府(管委)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八、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