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鹤壁海昌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公示
时间:2017-10-23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鹤壁海昌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1年。废水经处理后排入鹤壁市淇滨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限值,及《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1617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1617吨/年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下;氨氮排放浓度控制在5(8)mg/L以下。废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20mg/m3以下。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27日。
联系人:李俊华
电话(传真):0392-3229223
通讯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南段环境保护局(45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