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2017〕27号 365足球数据直播关于印发鹤壁市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4-24
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现将《鹤壁市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
鹤壁市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
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全面完成年度稽查任务,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7〕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稽查目的
深入贯彻《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的环保部令,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为目的,紧紧围绕环境监察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促进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强化监察执法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升监察执法质量,推进环境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稽查对象
各县、区环保(分)局
三、稽查方式和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大类,采取调阅档案资料、询问约谈、现场核查、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监察稽查
1.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2.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3.其他需要稽查事项。
(二)排污费征收稽查
1.排污申报审核情况及排污量核定情况;
2.执行排污费征收程序情况;
3.《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情况;
4.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及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5.执行国家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情况、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7.不按国家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或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
四、稽查重点
围绕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对2016年以来重点行业现场环境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稽查。
(一)环境监察稽查
1.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稽查是否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是否明确年度主要任务、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考核制度等,计划组织实施情况。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情况。重点稽查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与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制止和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
3.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情况。重点稽查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书证、视听材料、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内容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规范性和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二)排污费征收稽查
1.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稽查是否制定排污费征收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是否明确年度主要任务、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考核制度等,计划组织实施情况。
2.重点行业排位量核定情况。重点稽查水泥、煤炭、化工等行业排污申报是否真实,排污量是否采用自动监控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数据进行准确核定。
3.排污费缴纳情况。重点稽查2016年度以来排污费计算核定和征收程序是否规范,排污者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及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五、稽查安排
2017年6月底前,各县区按照全市工作安排,实施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落实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任务,完善监察工作与档案,完成稽查工作自查。7—9月,市环保局对各县区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全面稽查,并在全市通报稽查结果。
1.开展日常稽查。对各县区环境监察责任目标、专项执法行动、日常监管、排污费征收、档案管理、依法履职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稽查。
2.组织专项稽查。对各县区环境监察执法档案进行专项稽查,其中每个县区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家,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5家,收费档案不低于10家。
3.进行专案稽查。对各县区办理上级转办、领导批示、群众反复举报、社会影响较大以及长期漏征、欠缴排污费的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并建立稽查档案,实现一案一档,每个县区不少于2起案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作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抓手,纳入年度环保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分工,指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
(二)周密制定计划。各县区要结合稽查工作重点(见附件1),围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等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对象),明确稽查内容,列出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
(三)做好稽查培训。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围绕稽查定位、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要求等,采用集中授课、专家辅导、会议研讨、案卷讲评、现场教学、参观见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培训,切实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大稽查力度。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履行稽查职责,加大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和排污费征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确保问题不折不扣得到解决。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多、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制定排污费征收“土政策”、排污费核定缴纳不到位等问题,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按时报送总结。各县区要于6月30日前,将2016年以来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自查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局。自查工作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二是主要工作成效,重点突出在规范和促进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效,并提供具体事例和详实数据;三是存在问题和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联系人: 牛 坤 李月兰
联系电话:3300859 3383115
电子邮箱:hbhbsidd@163.com
pwsf3383115@163.com
附件:1.鹤壁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
2. 鹤壁市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
附件1
鹤壁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
(一)与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是否按照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对被稽查单位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或巡查)内容完整性进行稽查时,应重点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内容。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投产等问题。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包括:防治污染设施是否存在与环评文件或“三同时”验收文件不符、擅自拆除或闲置、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验收并按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污染物排放情况至少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去向、时间、方式是否与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未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地区暂不检查)或排污申报情况一致,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或偷排污水等问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排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问题。
(三)现场监察记录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规范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包括《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记录》或其他用于记录现场监察信息的文书)信息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现场监察的具体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建设进度;建设项目未验投产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投产时间;存在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存在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应明确违反的行政许可类型;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信息否与建设项目或污染源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一)与《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完整性
对被稽查单位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时,应分别稽查以下内容:
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真实性
重点稽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生态破坏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是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回避申请权。
二是行政处理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补充立案)、告知(听证)、案件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除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解除等基本流程实施;责令改正等其他行政处理措施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等基本流程实施;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批准、案件移送书制作、案卷移送、复印存档等基本流程实施。
(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重点稽查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描述是否清楚、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二是证据是否规范充分。重点稽查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否合法合规,证据形式是否规范,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有关法律事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三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重点稽查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是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是否准确无误,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四是执行是否到位。当事人自行履行的,重点稽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各项义务是否全面履行;收缴罚款、没收财物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无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重点稽查案卷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稽查是否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存在有案不移问题。
五是归档是否规范。重点稽查案卷是否分年度归档,是否实现一案一卷,卷内目录填写是否规范,卷内材料是否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
(一)是否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
(二)重点稽查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重点稽查跨界污染纠纷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是否立即启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处理环境污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