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平方米反光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1-03 08:38:24
审批意见: 鹤环监表(2017)134号
关于《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平方米反光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反光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山城区环保局出具的该项目环境管理意见书以及山城区牟山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司出具的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等相关材料均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鹤壁市山城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朝阳街东延路北沿河路200米路西),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地面积6666.67平方米。原料包括布、膜、玻璃珠及胶粘剂等,工艺流程:原料通过混炼、上胶、烘干、收卷、复卷、分切、包装入库等工序生产反光布和反光膜。主要设备:涂布机、复卷机、分切机、压花机及搅拌机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期:施工期间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污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物料堆覆盖防尘布、施工地面洒水抑尘、对进出施工场地车辆进行冲洗以及落实合理的施工时间等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确保施工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运营期: 1、废气。切实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产污工段的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所提出各项环保治理措施:上胶及烘干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光氧催化净化处理,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水。生活废水收集后化粪池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鹤壁市山城区深鹤污水处理厂;工艺冷却水进入循环冷却池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和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妥善处理,严禁乱堆乱放,污染周边环境。 4、设备运行噪声应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同意环评文件提出的防治污染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如项目更改工艺、规模、地址,环评文件需到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该项目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到现场检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经办人:周 强 邓云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