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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壁市旺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年加工6万件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1-03 08:38:55  

 

审批意见:                         鹤环监表(2017)135号

 

关于《鹤壁市旺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年加工6万件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旺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鹤壁市旺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6万件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山城区环保局出具的该项目环境管理意见书以及生产场所土地、规划等相关证明均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西段。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租赁并改建原永富饲料厂闲置厂房,生产加工汽车用刹车毂和轮毂等。生产设备:数控车床、钻床、中频电炉以及抛丸机、混砂机等。原料:废钢铁、硅铁及黄砂和膨润土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营运期间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实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产污工段的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污染物治理方案和处置措施:浇注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置在浇注口的集气罩除尘净化处理后,在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抛丸粉尘以及混砂、筛砂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排放;中频电炉运行中产生的烟尘经收集、除尘处理后,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中相关规定。各个工段产生的废气在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对空排放,同时参考《鹤壁市2017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的要求,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水。生活废水收集后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山城区深水山城污水处理厂,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灰渣收集后外售;废砂收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妥善处理,严禁乱堆乱放,影响周边环境。

4、设备运行噪声应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同意环评文件提出的防治污染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如项目更改工艺、规模、地址,环评文件需到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7、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该项目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山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到现场检查。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

经办人:周  强   邓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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