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华科纸品有限公司 年印刷150吨印刷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1-08 08:39:20
审批意见: 鹤环监表(2017)137号
关于《鹤壁市华科纸品有限公司 年印刷150吨印刷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华科纸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鹤壁市华科纸品有限公司年印刷150吨印刷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项目管理意见以及该项目土地利用等相关材料均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鹤壁市山城区人民路3号,总投资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租赁原鹤壁国家粮食储备库920米闲置车间生产加工印刷品。生产设备有水性油墨印刷机、胶板印刷机、压缩机、分切机、磨切机以及污水处理设备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间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气。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印刷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解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15日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印刷工段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管理,各项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浓度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鹤壁市2017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水。车间及生产设备冲洗废水经污水管网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田施肥,不外排。 3、固废。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妥善处理;产生的含油墨废棉纱、废油墨桶、涂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废暂存间,专人负责、分类存放,并交有资质部门处理。 4、设备运行噪声应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该项目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到现场检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经办人:周 强 邓云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