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80吨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2017-11-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7日。
电话:0392-3328707
通讯地址: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45803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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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80吨橡胶制品项目 |
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 |
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 |
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建设年产680吨橡胶制品项目;工艺技术:混炼胶半成品→炼胶→滚切→压延成型→检验→包装入库;主要设备:成型机、空压机等,市场前景良好 |
(1)废水:本项目依托原有项目基础设施和用工,无新增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原项目烘干工序采用金山工业区北部的鹤煤135电厂蒸汽,厂内取消燃煤锅炉,原项目循环清洗工段废水,由于其污染物含量较小,可用来进行厂区绿化。原项目未建食堂,其他生活污水排入淇滨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不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天然橡胶原料在成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本项目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进入光氧催化装置处理,由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河南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1其他行业的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为80mg/m³。 本项目炼胶工序加入轻钙时有粉尘产生,采用布袋收尘器进行收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规定的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后,成型机、空压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级约为 75~95dB(A)。通过设置减振基座、置于车间内等措施,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噪声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滚切工艺产生的下脚料。除尘器粉尘经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下脚料由厂家统一回收,不外排。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妥善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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