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7〕10号
时间:2017-05-25
鹤壁新华港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重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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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3日夜,环保部督查组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除尘设备停运,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单位认为:一、主观上无逃避监管之故意。脱硫除尘设备停运不是逃避监管排放,因为设备发生故障不可避免,而且抢修时间不确定性是客观现实,环保设备出现故障后,也进行了及时抢修。二、罚款100万元的处罚过重。根据情节与后果,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3裁量阶次共分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次。该行为虽然是环保部督查发现,但是未在全国通报,没有给我市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以被环保部督察组检查发现并全国通报,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为由参照特别严重等次处以罚款过重。三、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2015年6月至今先后投入环保设备,设施改造500多万元,当前部分工程款项至今未还清,加上今年大气污染管控限产减排要求,产量平均比往年减少50%,现公司财务空虚。恳请我局依法减轻或免除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研究:一是主观上无逃避监管之故意。二是国家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2017年2月24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察专刊(9)》未通报该违法行为。上述理由影响对你单位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的认定,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7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行政处罚申辩书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淇滨区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帐号:10009469897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学民 联系电话:332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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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