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恒辉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1-09 08:40:44
审批意见: 鹤环监表(2017)140号
关于《鹤壁市恒辉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恒辉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鹤壁市恒辉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山城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管理意见书、石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该项目土地及规划证明等相关材料均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城区石林镇范坟村北汤鹤公路东侧。总投资3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2万元。项目以水泥、干砂、粉煤灰等为主原料通过原料配比、筛分、混合等工序年生产30万吨干混砂浆。主要设备:螺旋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斗提机、混合主机以及制砂系统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项目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料堆覆盖防尘布、地面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施工期间各类污染物(建筑垃圾、施工噪声、施工粉尘及废水)达标排放。 2、运营期:废气。该项目生产车间采取塔楼式结构,生产线和成品仓楼全部实施整体密封,针对该项目制砂、筛分、原料提升混合、包装工段以及筒仓防空口产生的粉尘,须通过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对空排放,同时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标准限值(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3);原料堆场加盖篷布,并采取地面洒水抑尘、绿化带隔离等防护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 3、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喷洒地面用水,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及时清运作农田施肥,不外排。 4、固废。生产固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妥善处理,严禁乱堆乱放,影响周边环境。 5、生产过程中破碎机、输送机、混合机及引风机产生的设备噪声应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厂界四周预留绿化隔离带,既优化环境又能有效降低粉尘、噪声对周边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 7、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8、严格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如项目更改工艺、规模、地址,环评文件需到我局重新报批。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该项目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到现场检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经办人:周 强 邓云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