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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马村五海陶瓷加工厂 《年加工18万平方米陶瓷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1-11 08:42:30  

 

审批意见:                         鹤环监表(2017143

 

关于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马村五海陶瓷加工厂

《年加工18万平方米陶瓷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马村五海陶瓷加工厂: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省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加工18万平方米陶瓷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鹤壁市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不予备案证明、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书等相关已收悉。现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已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马村路南,总投资50万元,占地3000m2,位置及周边情况详见《报告表》。项目以外购陶瓷砖、水等为原料,主要设备有自动切割机2台、手推式切割机2台、抛光机1台及配套运输车、洒水车、环保设备等,计划年加工18万平方米陶瓷砖,产品类别为小规格陶瓷墙砖、地脚线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水。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严禁外排。生活污水按《报告表》提出的方式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2. 废气生产场区地面全部硬化,定期洒水降尘,严格车辆清洗,避免运输扬尘影响周边环境。原料采用封闭贮存方式,切割与抛光工序严格按《报告表》要求生产,确保粉尘排放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相应限值要求。

3.噪声。合理按排生产高噪声设备进行必要的减震、隔声、降噪治理,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弃物。边角废料、沉淀池底泥,不得随意抛弃,须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暂存,及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5. 项目运营期,严格除尘、降噪等环保设备的日常监管、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项目性质、产品、规模、地点、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鹤壁市山城区环局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到现场检查。

 

 

 

 

 

 

 

 

 

 

 

 

 

 

 

 二○一十一

经办人:周强     邓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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